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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治五年 敕谕

发布时间: 2017-5-24 17:28:37 点击次数:
同治五年   敕谕

年代:清

尺寸:纵25厘米、横60厘米

质地:纸质

内容:是为汉川县武生郑汉祯其妻黄氏夫妇忤逆欧母一案,湖广总督奉上谕,对不孝夫妇剥皮扬灰,对族长不能教训子孙问绞决罪,左右邻居隐不上报各杖八十,发乌龙江充军,武生教官杖八十,其叔叔与汉祯的其它兄弟三人均绞决,府县地方官不能善教化民,削职回家,黄氏其母亲刺养女不教四字流七省示众,黄氏之父名英原系不第秀才杖八十流三千里。对汉祯其妻黄氏发回本县对着母亲剥皮挂四城门示众尸首烧灰扬散。汉祯母陈氏由湖北布政使每日给米一升,银一钱,汉祯子才九个月大,留汉川县抚恤改名学善。汉祯家田产永荒,着湖广总督饬将此案刊刻遍行各省,倘有忤逆案者,遵依朕旨,毋许轻释钦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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